关于改变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方式

    机场建设费征收方式 机场建设费的征收范围
    机场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机场建设费的收取

    根据财政部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《关于改革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综〔2004〕51号),从2004年8月1日起,各航空运输企业和机票销售代理机构销售旅行日期在2004年9月1日(含)以后的机票时,按规定随机票一并加收机场建设费。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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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机场建设费征收方式:

    从2004年9月1日起,旅客在中国境内机场乘坐国内、地区和国际航班,由原在机场办理机场建设费缴纳手续,改为在购买机票时一并缴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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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机场建设费的征收范围:

    凡是从中国境内机场乘机旅行的旅客,均需缴纳机场建设费 包括持免票、折扣票(如ID、AD票)和乘坐商业包机的旅客。但对下列人员除外:
1、乘坐国际及香港、澳门地区航班出境的持外交护照的旅客;
2、年龄在12周岁(含)以下的儿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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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机场建设费的征收标准:
1、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50元人民币;
2、乘坐国际和香港、澳门地区航班的旅客每人90元人民币(含旅游发展基金);
3、乘坐下列机型的国内支线航班的旅客每人10元人民币:
机型名称
机型代号
CESSNA208大篷车
208
DONIER328
D38
ATR-72
AT7
CRJ-200
CRJ
ERJ145
ERJ
新舟60
EM4
冲8-400
DH8
运12
YN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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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 机场建设费的收取
    机场建设费在票价外以税款(代号为“CN”)的形式征收,并以航段为计收基础,取消原8小时以内中转免缴机场建设费的规定。凡是2004年8月1日(含)以后销售的、9月1日(含)以后旅行的定期和不定期客票,均需缴纳机场建设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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